敬愛的會員教官,您好:
航局於112年5月29日召開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第十三條之一」有關心臟冠狀動脈疾病缺點免計鑑定程序增修訂之說明會,會中專家學者建議之修正草案,其主要內容由民航局航空醫務中心彙整提報:
- 第一款第二目,修正為依申請個案之病情程度,由民航局所聘請之心臟科專科顧問醫師三至五位進行專業鑑定。
- 第二款第三目,修正為心血管危險因子之控制(高血壓之控制不高於130/80mmHg、規則運動及體重控制、不得吸煙、密度膽固醇應小於70mg/dl)。
- 刪除第九目之鑑定程序,即不得有超過一支以上支架置放。
- 第十目有關不得有左主幹冠狀動脈之血管支架「置換」或繞道手術,修正為「置放」。
112年7月5日,民航局以“標準一字第1125015677號”正式發文,函頒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第十三條之一」之增修訂條文(詳如附檔),本案攸關飛行員體檢鑒定標準及自身權益,請會員教官詳細瞭解,參考運用,謝謝您。